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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約

[時間:2005-3-9]
來源: 作者:
[字體: ]
 

訂立銷售合約代表買賣雙方完成交易磋商。商討交易條件時要特別小心,須緊記主要目的是賣出商品,賺取利潤。因此,買賣合約必須達到這個目的,並且能夠在合理情況下履行。

不同國家、不同商品有不同的買賣合約細則。下面建議一些合約條件,以供參考:

1. 出口商(賣方)的註冊名稱和地址。

2. 入口商(買方)的註冊名稱和地址。

3. 買賣雙方的簡稱。

4. 訂約目的。例如必須表明指定的商品按照合約所列條件和條款,由賣方賣給買方,並由買方購入該商品。

5. 貨品數量。必須明確列出並詳細說明,以免日後產生誤會或出現糾紛。尤其須說明分批裝運詳情,並確保商品說明符合海關關稅規格及貨物分類。

6. 計價。報價所用貨幣應是幣值穩定或在合約期間幣值不大可能有大幅波動的貨幣,例如美元或馬克。為應付通脹,通常加入自動加價條款,減少計價貨幣波動的風險。

7. 交貨條件。符合國際商會所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8. 付款方式。例如賒帳、訂貨付現、信用帳付款、交單付款、交單承兌。

9. 交貨日期/付運日期或付運期。出口商應向其生產部門查證,確定所報的交貨日期是否切實可行,並須查明在指定日期或期間,是否有海運或空運艙位。在保證艙位方面,出口商的責任在交貨條件中規定。

10. 付運方法。例如貨櫃、貨車、滾裝船或空運方法。多式聯運日趨普遍。

11. 包裝方法。雙方宜商定明確的包裝規格,以免日後因包裝或改變包裝引起爭議。

12. 貨物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的內容條件。

13. 進出口許可證細則或其他指示。有效期應配合付款方式、交貨日期/付運日期或付運期。

14. 船運/空運/單據的要求及/或指示,包括貨物上的運輸標誌。

15. 合約條件。例如銷售、交貨、貨物性能(品質)、仲裁等。訂明仲裁條款,目的在於確保遇有糾紛時,無須通過費用昂貴的法律訴訟而能夠快速和解。

16. 簽名。雙方由一名負責人(董事或經理級)簽署合約,註明立約日期。

17. 仲裁條款(如適用)。下列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建議的標準條款:
 
a. 凡因本合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任何爭議、爭執或索償,違約終止或合同無效等均應通過仲裁解決。仲裁按目前有效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但可作以下修改。
 
b. 指定仲裁員的機構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c. 仲裁地點在香港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d. 仲裁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照合同日期有效的香港仲裁中心的仲裁規則,包括合同中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補充部份,進行管理。
 
e. 仲裁程序使用的語言應為。
出口銷售合約的條件由雙方因應實際情況決定。可以寫入合約的條件還包括代理人的參與、售後活動等,例如提供/供應零配件、產品維修、培訓、廣告/推廣費用等。

立約雙方應各持一份合約。在出口發票中訂明合約條件的交易情況愈來愈普遍。因此,填寫這類文件時要小心謹慎,必須清楚書明向買家報價的內容和進口商同意接受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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