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註冊「一人公司」最低為10萬
新《公司法》昨起正式實施,深圳市工商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與市民網上對話
昨日(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備受社會各界的關注。近日,就《公司法》所涉及的新公司註冊門檻及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等熱點問題,市工商局副局長范鳴春通過深圳「政府在線」,與廣大市民展開網上對話。
昨起可申辦「一人有限公司」
問:有關個人(即一人股東)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在深圳工商局何時可以註冊申辦?
范鳴春:原則上從2006年1月1日開始就可以在深圳工商局申請。但是現在新《公司法》修訂後,新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也在制定中,這項工作最終將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工商總局的部署來開展。
問:原來我公司註冊時有「資金兩年到位」的要求,新《公司法》正式實施後,是不是不用再注入餘下資金了?
范鳴春:新《公司法》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門檻、註冊資本的出資方式以及出資的期限作了規定,原來已經出資但還沒出資到位的,今後就按照新公司法規定辦:首期不低於20%,剩餘的仍要在兩年內繳清。
註冊資本限額大幅降低
問:新《公司法》中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要求有什麼新的變化?
范鳴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降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現在規定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而原《公司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是10萬~50萬元。
第二,公司全體股東可以分期交清出資,但是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交足。投資公司5年內交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該一次足額繳納規定資金。這些規定比原來《公司法》的規定寬鬆了許多。
第三,進一步拓寬了股東的出資方式。新的《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全體股東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這就大大拓寬了出資方式,充分體現了鼓勵投資的原則。
股份公司註冊資本降至500萬元
問: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麼新的變化?應當有多少人作為發起人?
范鳴春: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對於設立股份制公司,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第一,降低了股份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原來規定限額是1000萬元,現在修改後降低為500萬元人民幣。第二,發起人的人數由原《公司法》規定的「5人以上」修改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第三,取消了原《公司法》規定的設立股份公司必須經由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部門批准的規定。
股東可申請撤銷「問題決議」
問:如果公司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程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可以採取什麼措施?
范鳴春:新《公司法》對這種現象從法律層面上作出了制度性的規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濟途徑。如果公司董事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出台的有關決議的內容等方面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該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問:新《公司法》確立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如何實施?
范鳴春:新《公司法》確立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這個制度的具體體現為:如果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對經營範圍不作登記並非放手不管
問:新《公司法》是不是放開了所有的經營範圍,以後在登記中應該如何辦理?
范鳴春:這裡常常存在一個誤解,以為新《公司法》對公司經營範圍「不作登記」就是把有關經營範圍的規定完全取消了。其實並不是這樣。新《公司法》仍然規定了公司的經營範圍,但這個範圍具體要由公司章程來規定,而且仍然必須依法登記。
新《公司法》實施後,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的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也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如果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批准的項目,還應依法經過批准。(洪賓 張利旭) |
(來源:深圳商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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